关于我们

 

      宿迁市市民卡有限公司是由宿迁市产发集团有限公司出资组建,成立于2014年5月26日。公司的主要职能是以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为原则,在资源集约前提下,优化整合信息资源,并加以市场化应用。

      公司致力于打造以公共管理为目的的信息服务,以高效支付和精确结算为宗旨的综合支付,以公共事业服务为载体的民生服务。公司以市民卡为载体整合信息资源,开发应用服务,建立综合信息化服务平台。市民卡公司将贯彻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大力推进市民卡在我市公共管理、公用事业、日常生活消费等领域内的应用,不断深化市民卡内涵,真正方便群众生活。

      

宿迁市民卡电子公交卡服务协议

 

 

宿迁市民卡电子公交卡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由您与宿迁市市民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就宿迁市民卡电子公交卡领卡、使用、管理等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请您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如您对本协议内容及页面提示信息有疑问,请勿进行下一步操作。您可致电我们的官方热线0527-84496095 咨询,以便我们为您解释和说明。您在页面通过点击或其他方式确认即表示您已同意本协议。

宿迁市民卡电子公交卡服务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对本协议进行调整;若您不同意变更后的协议,您应立即停止使用该服务,若您继续使用宿迁市民卡电子公交卡服务,则表示您接受变更后的协议。

特别提醒:若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请告知您的监护人,并在您监护人的指导下阅读本协议和使用本服务。

一、服务内容

1、宿迁市民卡电子公交卡为是我公司市民卡电子化的扫码支付方式。本协议签署后,您可以在我的宿迁App客户端领取宿迁市民卡电子公交卡并进行充值,使用实时生成的乘车二维码在宿迁市域内城市公交车上扫码乘车。

2、本卡为宿迁市市民卡有限公司发行的电子卡,与宿迁通普通卡享受同等优惠。

3、您可以点击我的宿迁App乘公交页面的“可用路线”获取宿迁市民卡电子公交卡支持的线路信息。

二、费用支付

1、宿迁市民卡电子公交卡采取储值模式,每次充值最低限额为20元。充值发票由我公司提供,请您持充值记录至便民方舟三号楼1楼(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889号)、洋河新区便民服务中心市民卡工位,宿迁市洋河新区ICi创意包装产业园北区 2 号楼便民服务中心19号窗口(洋河新区金樽路与兴洋东路交汇处西北 100 米)、沭阳县民生公交公司办公楼一楼办卡点(宿迁市沭阳县汽车客运东站西南侧)、泗阳行政服务中心市民卡工位(宿迁市泗阳县北京东路11号)、泗洪金路桥公司(宿迁市泗洪县体育南路8号)、宿豫区便民服务中心(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19号B5栋华益大厦)领取发票。

2、宿迁市市民卡有限公司保留向您调整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若您不接受服务费用的调整,请您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

3、您乘坐公交时,使用宿迁市民卡电子公交卡,经扫码设备读取验证后,完成公交费用的支付。

4、您知晓当您的宿迁市民卡电子公交卡扫码支付成功后,应立即退出乘车界面,远离扫码设备,避免重复支付。

5、若您需要多次支付,您可以刷新乘车码或等待生成新的乘车码以便再次支付;请勿将您的乘车码提供给他人使用,因您自身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6、您可以在本平台查询宿迁市民卡电子公交卡状态、交易记录,同时您享有我们为您提供的各项互联网增值服务。

7、若您申请退充值款项的,退款金额以实付金额为准,不包含优惠金额和赠送金额。我们会在您充值的款项中扣除您已消费的金额再向您退款。请提供公交卡充值微信扣费记录、电子公交卡余额及手机号码发送到宿心办公众号上,退款审核期为7个工作日,审核期间乘车码无法使用。审核成功后,充值余额会原路退回付款账户。

三、风险与责任承担

1、若您对宿迁市民卡电子公交卡充值或乘车扣费的正确性有疑问时,可自行核对后联系我们,咨询电话0527-84496095。我们将积极调查并告知您调查结果。

2、您知晓并同意,您需要提供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后方可申领并使用宿迁市民卡电子公交卡,该个人信息由我们获取、储存,基于更好的向您提供交通出行服务使用。我们重视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护,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保护您的信息。

3、我们可能会向关联公司、合作伙伴等第三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以保障为您提供的服务顺利完成; 但我们仅会出于合法、正当、必要、特定、明确的目的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并且只会共享提供服务所必要的个人信息,我们同时会要求第三方禁止将共享的个人信息用于合作内容以外的其他用途。

4、为了保障您的信息安全,我们在收集您的信息后,将采取各种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您的信息。例如,在技术开发环境当中,我们仅使用经过去标识化处理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对外提供研究报告时,我们将对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我们会将去标识化后的信息与可用于恢复识别个人的信息分开存储,确保在针对去标识化信息的后续处理中不重新识别个人。

5、我们承诺我们将使信息安全保护达到高标准的安全水平。为保障您的信息安全,我们致力于使用各种安全技术及配套的管理体系来尽量降低您的信息被泄露、毁损、误用、非授权访问、非授权披露和更改的风险。例如:通过网络安全层软件(SSL)进行加密传输、信息加密存储、严格限制数据中心的访问。传输和存储个人敏感信息(含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时,我们将采用加密、权限控制、去标识化等安全措施。

6、我们设立了个人信息保护责任部门,有个人信息保护的负责人,针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共享、委托处理等开展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同时,我们建立了相关内控制度,对可能接触到您的信息的工作人员采取最小够用授权原则;对工作人员处理您的信息的行为进行系统监控,不断对工作人员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及隐私安全准则和安全意识强化宣导,并每年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另外,我们的相应网络/系统通过了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测评。

四、特别说明

1、基于以下原因,我公司有权暂停、中断或终止提供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功能:

(1)基于业务调整或风险管控的需要;

(2)认为您有可疑交易、欺诈、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规定之情形时。

2、因下列情形导致您无法使用本服务时,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该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系统停机维护或升级的;

(2)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和司法行为、黑客攻击和病毒木马、网络拥堵和通讯故障、系统不稳定和系统设备故障、恐怖袭击和罢工、自然灾害等;

(3)您的设备问题、您操作不当、通过非我们授权或认可的方式使用乘车二维码的。

3、您使用本服务的所有行为均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规定以及符合公共道德与公共利益。

五、争议解决

若您与我公司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的,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将纠纷或争议提交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纠纷解决,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不包括冲突法)。 客服电话:0527-84496095

宿迁通交通卡办理须知

 

 

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服务,规范宿迁通交通卡的发行和使用,根据《宿迁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宿政办发〔2014〕18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宿迁通交通卡(以下简称“交通卡”)是持卡人以电子钱包为载体用于公共交通领域应用,卡片分记名卡和不记名卡,电子钱包不挂失,按照客户类型分为交通卡普通卡、交通卡学生卡、交通卡老年卡、交通卡爱心卡等。

第三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可到发卡机构指定网点申办交通卡。 普通成年人可到到发卡机构指定网点办理交通卡不记名卡。 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在读学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件、户口簿、护照等)、本人一张一寸近期标准证件照到发卡机构指定网点办理交通卡学生卡及交通卡学生卡附证(即持卡人身份凭证),交通卡学生卡每人限办一张。 符合特殊优惠卡种(包括老年卡、老年优惠卡、拥军卡、爱心卡、儿童卡等)使用条件的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件、户口簿、护照等)、本人一张一寸近期标准证件照到发卡机构指定网点办理交通卡特殊优惠卡及交通卡特殊优惠卡附证(在卡面打印),交通卡特殊优惠卡每人限办一张。 首次办交通卡收取押金10元/张,丢失、损坏补办交通卡收取工本费20元/张,可以用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卡片质保期2年,从办理之日起计。 办卡时须填写《宿迁通办理登记表》,签字确认已知悉并自愿遵守《宿迁通交通卡章程》。                                                      第四条 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渠道进行交通卡充值,可以用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不得使用信用卡充值。充值资金不计付利息。人工网点提供每次30元起充,每次按10元的整数倍充值方式,单张卡最高充值额为1000元。                                         

第五条 交通卡充值后可在公交等交通领域使用。交通卡学生卡、特殊优惠卡须与交通卡学生卡与特殊优惠卡附证同时使用。                   

第六条 交通卡电子钱包使用时不设置交易密码。                                                                                                                                 

第七条 交通卡学生卡和交通卡特殊优惠卡须在发卡机构指定时间内年检(具体要求详见当年交通卡学生卡、特殊优惠卡年检公告)。     

第八条 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渠道查询规定范围内的交易明细(具体见发卡机构公告)。                                                               

第九条 交通卡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不得利用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交通卡不能正常使用时,持卡人携卡凭办卡时所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指定网点办理损换登记(交通卡学生卡、特殊优惠卡须同时提供交通卡卡附证),填写《综合业务登记表》并签字确认,原卡由发卡机构收回。 持卡人办理损换登记后,可补办新卡,补办新卡质保期2年,从新补办理之日起计。 交通卡有弯、折、裂、破、洞、磨损、凹凸、火烧、水浸或其他人为损坏的,或超过质保期的,补办新卡的收取工本费20元/张;交通卡在2年质保期内且卡面完好的,即无弯、折、裂、破、洞、磨损、凹凸、火烧、水浸或其他人为损坏的,发卡机构免费更换。 持卡人可在办理损换登记7天后,携补办新卡(或本人其它同类交通卡)凭办卡时所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损换登记时所填写的《综合业务登记表》(客户联)到发卡机构指定网点办理转值。

第十一条 持卡人遗失交通卡应及时办理补卡,发卡机构免费受理。持卡人凭持办卡时所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指定网点办理书面登记,填写《综合业务登记表》并签字确认。补办新卡的收取工本费20元/张,补办新卡质保期2年,从新补办理之日起计。电子钱包不挂失

第十二条 办卡三个月后,持卡人可携卡凭办卡时所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办卡单到发卡机构指定网点办理退卡,原卡收回。 交纳押金的卡外观及性能完好的可退还押金,卡有弯、折、裂、破、洞、磨损、凹凸、火烧、水浸或其他人为损坏的,不退卡押金。

第十三条 卡本身工本费不可退,但卡内余额可在办卡三个月后使用银行转账方式赎回,持卡人可携卡凭办卡时所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办卡单到发卡机构指定网点办理赎回。由发卡机构将赎回资金退至原充值银行账户。用现金或原充值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退至与持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单张卡内余额在100元以下的,可退现金。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述证件均指原件,影印件无效。因持卡人本人无法办理上述业务,可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业务者须同时出示本人和持卡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按照发卡机构要求留存相应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 持卡人所提供证件及信息须真实、有效,发卡机构依法为持卡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发卡机构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如果为了向您提供服务而需要从第三方获取您的信息,我们将要求第三方说明信息来源,并要求第三方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合法性;如果我们开展业务需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超出您原本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时的授权范围,我们将征得您的明确同意。

为了保障您的信息安全,我们在收集您的信息后,将采取各种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您的信息。例如,在技术开发环境当中,我们仅使用经过去标识化处理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对外提供研究报告时,我们将对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我们会将去标识化后的信息与可用于恢复识别个人的信息分开存储,确保在针对去标识化信息的后续处理中不重新识别个人。

我们可能会向关联公司、合作伙伴等第三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以保障为您提供的服务顺利完成; 但我们仅会出于合法、正当、必要、特定、明确的目的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并且只会共享提供服务所必要的个人信息,我们同时会要求第三方禁止将共享的个人信息用于合作内容以外的其他用途。

我们非常重视您和/或您的终端用户对个人信息的管理,并尽全力保护您对个人信息的查询、访问、修改、删除、投诉举报以及设置隐私功能的相关权利,以保障您和/或您的终端用户的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发卡机构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性文件变更《宿迁通交通卡办理章程》和制定交通卡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交通卡相关配套服务的具体规定,发卡机构应当提前30日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卡机构人工网点或网站)进行公告后执行。

第十七条 交通卡在公交等交通领域使用遵守服务提供方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章程中所称发卡机构,是指宿迁市市民卡有限公司。对本须知有疑问者,可向市民卡公司业务人员咨询。咨询电话0527-84496095。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宿迁市市民卡有限公司所有。

                                                                                                                                  宿迁市市民卡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