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通交通卡办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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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服务,规范宿迁通交通卡的发行和使用,根据《宿迁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宿政办发〔2014〕18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宿迁通交通卡(以下简称“交通卡”)是持卡人以电子钱包为载体用于公共交通领域应用,卡片分记名卡和不记名卡。

第三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可到发卡机构指定网点申办交通卡。

普通成年人可到到发卡机构指定网点办理交通卡不记名卡。

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在读学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件、户口簿、护照等)、本人所在学校证明、注册学生证、本人一张一寸近期标准证件照到发卡机构指定网点办理交通卡学生卡及交通卡学生卡附证(即持卡人身份凭证),交通卡学生卡每人限办一张。

符合特殊优惠卡种(包括老年卡、老年优惠卡、拥军卡、爱心卡、儿童卡等)使用条件的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件、户口簿、护照等)、相关单位证明、本人一张一寸近期标准证件照到发卡机构指定网点办理交通卡特殊优惠卡及交通卡特殊优惠卡附证(在卡面打印),交通卡特殊优惠卡每人限办一张。

首次办交通卡收取押金10元/张,丢失、损坏补办交通卡收取工本费20元/张,可以用现金、借记卡、支票、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卡片质保期2年,从办理之日起计。

办卡时须填写《宿迁通办理登记表》,签字确认已知悉并自愿遵守《宿迁通交通卡章程》。

第四条 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渠道进行交通卡充值,可以用现金、借记卡、支票、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不得使用信用卡充值。充值资金不计付利息人工网点提供最低充值30元,每次按10元的的整数倍充值方式,单张卡最高充值额为1000元。

第五条 交通卡充值后可在公交等交通领域使用。交通卡学生卡、特殊优惠卡须与交通卡学生卡与特殊优惠卡附证同时使用。

第六条 交通卡电子钱包使用时不设置交易密码。

第七条 交通卡学生卡和交通卡特殊优惠卡须在发卡机构指定时间内年检(具体要求详见当年交通卡学生卡、特殊优惠卡年检公告)。

第八条 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渠道查询规定范围内的交易明细(具体见发卡机构公告)。

第九条 交通卡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不得利用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交通卡不能正常使用时,持卡人携卡凭办卡时所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指定网点办理损换登记(交通卡学生卡、特殊优惠卡须同时提供交通卡卡附证),填写《综合业务登记表》并签字确认,原卡由发卡机构收回。

持卡人办理损换登记后,可补办新卡,补办新卡质保期2年,从新补办理之日起计。

交通卡有弯、折、裂、破、洞、磨损、凹凸、火烧、水浸或其他人为损坏的,或超过质保期的,补办新卡的收取工本费  元/张;交通卡在2年质保期内且卡面完好的,即无弯、折、裂、破、洞、磨损、凹凸、火烧、水浸或其他人为损坏的,发卡机构免费更换。

持卡人可在办理损换登记7天后,携补办新卡(或本人其它同类交通卡)凭办卡时所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损换登记时所填写的《综合业务登记表》(客户联)到发卡机构指定网点办理转值。

第十一条 持卡人遗失交通卡记名卡应及时办理补卡,发卡机构免费受理。持卡人凭持办卡时所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指定网点办理书面登记,填写《综合业务登记表》并签字确认。书面登记7日后方可办理卡内余额转入新补办卡业务。补办新卡的收取工本费20元/张,补办新卡质保期2年,从新补办理之日起计。

交通卡不记名卡电子钱包不挂失、不转值。

第十二条 办卡三个月后,持卡人可携卡凭办卡时所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办卡单到发卡机构指定网点办理退卡,原卡收回。

交纳押金的卡外观及性能完好的可退还押金,卡有弯、折、裂、破、洞、磨损、凹凸、火烧、水浸或其他人为损坏的,不退卡押金。

第十三条 卡本身工本费不可退,但卡内余额可在办卡三个月后使用银行转账方式赎回,持卡人可携卡凭办卡时所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办卡单到发卡机构指定网点办理赎回。由发卡机构将赎回资金退至原充值银行账户。用现金或原充值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退至与持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单张卡内余额在100元以下的,可退现金。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述证件均指原件,影印件无效。因持卡人本人无法办理上述业务,可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业务者须同时出示本人和持卡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按照发卡机构要求留存相应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 持卡人所提供证件及信息须真实、有效,发卡机构依法为持卡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发卡机构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 发卡机构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性文件变更《宿迁通交通卡办理章程》和制定交通卡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交通卡相关配套服务的具体规定,发卡机构应当提前30日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卡机构人工网点或网站)进行公告后执行。

第十七条 交通卡在公交等交通领域使用遵守服务提供方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章程中所称发卡机构,是指宿迁市市民卡有限公司。对本须知有疑问者,可向市民卡公司业务人员咨询。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 2018年1月 1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宿迁市市民卡有限公司所有。

第二十一条    服务热线:0527-84496095。


 

                                                                                                         宿迁市市民卡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日                                  



2018年1月1日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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